(2014)博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辉与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冯辉,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小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辉与山东省博兴县业正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秀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