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02号-1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维娜与刘丹、张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娜,刘丹,张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02号-1原告:李维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0620。委托代理人:吴珊娜,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丹,女,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0021,系原珠海市夏湾羽贝尔美容店经营者。被告:张丽,女,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032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丹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丹的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娜撤回对被告刘丹的起诉。审 判 长 刁 梅人民陪审员 郑秀云人民陪审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智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