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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金元申请执行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元,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元,男,汉族。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金元依据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60000元计利息,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执行40000元,对剩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