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西方、魏长春等与靳腊春、魏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方,魏长春,靳腊春,魏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字第00031号原告郭西方,男,1952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长春,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靳腊春,男,汉族,1962年1月23日生。被告魏新华,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系被告靳腊春妻子。原告郭西方、魏长春诉被告靳腊春、魏新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巍巍代审 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