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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贵千与淄博和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千,淄博和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李贵千。被告淄博和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51-甲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千诉被告淄博和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和信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贵千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