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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冯秀爱与司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爱,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367号申请人:冯秀爱,女,汉族,1960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司敏,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冯爱秀与被申请人司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敏在银行的存款(工资)200000元,(账号21430663XXXX)查封期间6个月,(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