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冯秀爱与司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爱,司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367号申请人:冯秀爱,女,汉族,1960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司敏,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冯爱秀与被申请人司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敏在银行的存款(工资)200000元,(账号21430663XXXX)查封期间6个月,(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