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玉山与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山,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96号原告刘玉山,男,汉族。被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山诉被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山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