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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82-2号原告:雷某,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李茂军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