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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乔宏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乔宏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宏光,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宏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在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也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欣代理审判员  李迪人民陪审员  宋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