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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建寒与茆翠霞、葛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高建寒,农民。被告茆翠霞,农民。被告葛家华,居民。原告高建寒诉被告茆翠霞、葛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推诿不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茆翠霞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借款人茆翠霞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对本案的实体问题,本院不予理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建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