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楼光龙与陈晓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光龙,陈晓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02号原告:楼光龙,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洋,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钧,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光龙诉被告陈晓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光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晓钧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5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楼光龙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晓钧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志娣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明光路交叉口金色梧桐公寓商住楼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