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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为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朱XX,女,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X,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朱XX为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中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李XX(2011年3月21日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婚后无财产、无外债。被告李XX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于2005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李XX(2011年3月21日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分居至今。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并要求被告每月负担500元抚养费。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从2014年12月起开始分居生活,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以每月给付400元为宜。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女李XX(2011年3月21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5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于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给付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抚养费。2015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6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三、被告对婚生女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中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