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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蓝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蓝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