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付天志、李兴富与白治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53号原告付天志,男,生于1969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李兴富,男,生于1966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方松,系汉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治才,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天志、李兴富与被告白治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天志、李兴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天志、李兴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天志、李兴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天志、李兴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