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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国刚与居海、谢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钢,居海,谢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钢,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居海,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谢宗平,女,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国钢诉被执行人居海、谢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属于被执行人谢宗平银行存款叁拾捌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