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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会龙与王朝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会龙。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朝岭。在场人武艳军,系王朝岭妻子。申请人王会龙要求宣告王朝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父亲王朝岭年事已高,记忆力差,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诊断王朝岭患小脑萎缩,故请求依法宣告王朝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1、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门诊病例复印件一份;2、广宗县件只乡件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3、广宗县公安局件只派出所证明一份。经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朝岭年事已高,记忆力越来越差,对新事件记忆力为零,经常痴痴呆呆。王朝岭就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经头颅CT检查为: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以小脑萎缩为主。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王会龙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王朝岭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出具冀医一院司鉴(2014)精鉴字第435号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王朝岭: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脑器质性认知功能损害,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书经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对被申请人王朝岭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医一院司鉴(2014)精鉴字第435号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王朝岭:1、疾病学诊断:目前为脑器质性认知功能损害,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妻子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百七十八、第一百八十八、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朝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卫胜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王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