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苏守存与钟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守存,钟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390号原告:苏守存,女,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钟志均,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守存诉被告钟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守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守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守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苏守存负担。审判员 黄永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