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达州市炬隆物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炬隆物质有限公司,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炬隆物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成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钦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及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达州市炬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胜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