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监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郑后谈行政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057号郑后谈:你因诉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灌云县国土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行终字第000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本案被诉的灌国土资出[2010]字第4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4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系灌云县国土局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灌云县国土局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认为你错列被告,裁定驳回你的起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提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当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你主张灌云县国土局作出的4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连云港金禾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比苏政地[2010]146号文件批准征收的土地多出的0.3268公顷系你的家庭承包地,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连行复字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你主张的0.3268公顷土地系小鸭河河堤马道用地,地类为水工建筑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为灌云县水利局。故你与48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结果正确。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