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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兰福男与韦德双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福,韦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兰福男,1972年出生,现住柳城县马山乡。被执行人韦德双男,1976年出生,现住柳城县马山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韦德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德双即日履行,但被执行人韦德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德双妻子万琼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柳石路第三分理处开设有帐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德双妻子万琼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柳石路第三分理处的帐户,应冻金额为7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明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