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龚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单志浩,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负担380元。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