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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候马庄村村民,住该村19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琦、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张某(身份不明),采取由张某破坏车锁连线打火,侯某某将车盗走的手段,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盗窃摩托车,共作案四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张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某7号楼6单元门口,由张某破坏车锁并连线打火,侯某某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该处的仿雅马鬼火125型白色摩托车(价值960.02元)盗走。2、2014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张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某某网络会所门口,采取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仿巧格125CC型红黑相间摩托车(价值1651.32元)盗走。3、2014年9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张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明湖路某大厦对面路北,采取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远豪100福喜型白色摩托车(价值2261.76元)盗走。4、2014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某某与张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贵和购物中心南门路南,采取上述手段,在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雅马哈ZY100T-6型摩托车(价值5087.99元)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以上,被告人侯某某盗窃数额共计9961.09元,其中5087.99元未遂。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庞某某、王某、李某的陈述,书证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一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赔被害人方某九百六十元零二分、庞某某一千六百五十一元三角二分、王某二千二百六十一元七角六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