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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同申与张道清、薛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申,张道清,薛兆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王同申。委托代理人:王培运,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运首,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汝达,系原告岳父。被告:张道清。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兆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申与被告张道清、薛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孙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