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同申与张道清、薛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申,张道清,薛兆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王同申。委托代理人:王培运,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运首,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汝达,系原告岳父。被告:张道清。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兆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申与被告张道清、薛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孙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