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东林与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林,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639号原告闫东林。被告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告闫东林与被告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林撤回起诉。诉讼费十元由原告闫东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