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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东林与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东林,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639号原告闫东林。被告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告闫东林与被告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东林撤回起诉。诉讼费十元由原告闫东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