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绍红、胡敏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15-1号申请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7075676-X。法定代表人:张巍巍,董事长。被申请人:何绍红。被申请人:胡敏,系何绍红之妻。申请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绍红、胡敏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将停泊在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荆江码头“长安78”号船舶予以拍卖。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船舶实际经营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拍卖船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终止拍卖船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止拍卖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荆州海事局的“长安78”号船舶;二、因准备拍卖船舶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何绍红所有的“长安78”号船舶的扣押。审 判 长 侯 伟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代理审判员 车清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