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柱诉被告谷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王玉柱,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柱诉被告谷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玉柱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世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