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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柱诉被告谷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王玉柱,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柱诉被告谷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玉柱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世 明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