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元桥与龙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桥,龙荣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刘元桥,女。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龙荣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桥与被告龙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桥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元桥负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