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闫蓉与陈佳猛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蓉,陈佳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闫蓉,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佳猛,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佳猛银行存款100元。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