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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闫蓉与陈佳猛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蓉,陈佳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闫蓉,女,汉族。被执行人陈佳猛,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佳猛银行存款100元。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