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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洋,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陈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诉称,李某与陈某甲在外打工相识,后于2009年农历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陈某乙。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较少,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陈某甲经常外出不归,并有第三者。2013年12月4日,李某曾提出与陈某甲离婚,因陈某甲表示悔改,双方和解。现陈某甲仍不思悔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判令李某与陈某甲离婚,婚生子由陈某甲抚养,李某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陈某甲户籍证明,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与陈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4、陈某甲书写保证书一份,证明李某与陈某甲发生矛盾后,陈某甲为表示悔过书写的保证书。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独任审判员对原告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李某与陈某甲在外打工相识,后于2009年农历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陈某乙。现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陈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与陈某甲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李某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李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