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蓝佛崇与肇庆市暹升家具有限公司、黄国嘉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佛崇,肇庆市暹升家具有限公司,黄国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蓝佛崇,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肇庆市暹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国嘉,男,1990年8月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蓝佛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暹升家具有限公司、黄国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暹升家具有限公司、黄国嘉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蓝佛崇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以(2015)漳执行字第25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后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为此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基于申请执行人蓝佛崇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暹升家具有限公司、黄国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