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9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被告李某,女,藏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赵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有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