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4月在荔堡镇政府补办结婚证,2006年农历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武某。但婚后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我先后在2013年2月和2014年4月向泾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至今仍未和好,现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韩军学借据1份,借款80000元,借款时间2014年5月1日。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在泾川县城打工期间自由恋爱,于2004年正月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4月在荔堡镇政府补办结婚证,2006年农历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武某。2013年2月和2014年4月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8月原、被告分居后,再未共同生活,2015年2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现有房屋五间,原、被告与孩子老人同住。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仍未和好,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孩子抚养问题应尊重双方意见,男孩武某随父亲继续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对债务的请求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被告以自己书写的“借条”作为债务证据,缺乏证明力,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途,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放弃家庭财产分割系本人权利,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2、男孩武某由武某某抚养;3、家庭现有财产归武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