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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2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曾继先...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曾继先,谢细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0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钟浩源。被执行人:曾继先,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谢细嫦,1976年1月7日重塑横,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曾继先、谢细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继先、谢细嫦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书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