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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德文、谢莉与被申请人蒋水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德文,谢莉,蒋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谢德文,男,土家族,1991年1月18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谢莉,女,土家族,1993年4月27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蒋水英,女,土家族,1969年11月8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谢德文、谢莉因与被申请人蒋水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水英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或秀山五岳广场支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并冻结其存款6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蒋水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凤鸣支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并冻结其存款60000元。案外人谢宗前自愿以其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蒋水英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或秀山五岳广场支行的存款17029.21元和定期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蒋水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凤鸣支行的账户存款3199.78元和定期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三、对谢宗前房屋产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1071元,由申请人谢德文、谢莉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