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执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朱伟东、杨仙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强,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朱伟东,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杨仙青,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伟大,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周国强与被执行人朱伟东、杨仙青、陈伟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金磐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伟东、杨仙青、陈伟大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