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峰,牟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周海峰,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牟燕,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峰与被告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周海峰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周海峰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