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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二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松原市总工会与史春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原市总工会,史春英,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赵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二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总工会,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555号。法定代表人:王铁汉,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郎振海,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英,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国建明,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曹德润,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司有孝,系基建办主任,男,汉族,1961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伟,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松原市总工会因与被上诉人史春英、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赵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暴志东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