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璧山县龙鹏洗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县龙鹏洗选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25号原告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220-1。法定代表人李正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华,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璧山县龙鹏洗选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安乐村九社。合伙执行人龙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县龙鹏洗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璧山县龙鹏洗选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璧山县龙鹏洗选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汇鑫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昫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