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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秉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