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秉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