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委托代理人王德强,南召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委托代理人:王廷奎,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豪审判员 张建伟审判员 王亚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