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龚忠滨与XXX、许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忠滨,XXX,许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52-2号申请执行人龚忠滨,男。被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许在柳,女。申请执行人龚忠滨与被执行人XXX、许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X、许在柳应向龚忠滨清偿借款本金718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XXX、许在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阶段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龚忠滨在本院辖区内有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XXX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并将进行扣划及分配,本院另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在柳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周宁支行账户存款29495元,此款在扣除1775元的诉讼、执行费用后将余款27720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龚忠滨,现因考虑到保留被执行人XXX、许在柳必要的生活费用,本院对被执行人许在柳的工资账户暂不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