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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涿鹿县永安医院与全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合符大街。法定代表人贾至功,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光,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全庆云。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与被告全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诉称:原告将永安医院建筑工程承包给李海,李海将安装玻璃幕工程分包给被告全庆云,被告雇佣苑森干活。2011年7月4日,苑森不慎从三楼预留的电梯口摔下受伤。经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全庆云赔偿苑森损失779040.82元,扣除涿鹿县永安医院垫付的225000元,再给付554040.82元;涿鹿县永安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涿鹿县永安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执行中苑森与涿鹿县永安医院达成和解协议,欠苑森的554040.82元涿鹿县永安医院一次性给付53万元。涿鹿县永安医院缴纳诉讼费用7513.5元。为此,涿鹿县永安医院一共承担了755000元的赔偿款和7513.5元诉讼费用。被告作为承包人,由于管理的缺失,导致雇员苑森受伤,原告作为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过错只是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而被告作为雇主,对施工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即主要责任。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755000元的70%,即528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全庆云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4日,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将新建综合楼的安装玻璃幕及玻璃雨盒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被告全庆云,被告全庆云雇佣苑森干活。2011年7月4日下午,被告全庆云让苑森领取安装材料时,苑森不慎从三楼预留的电梯口摔下致伤。苑森诉至本院,本院以(2011)涿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全庆云赔偿苑森各项损失共计779040.82元,扣除被告全庆云垫付的20000元、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垫付的205000元,再给付554040.82元。二、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原告及苑森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张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苑森与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给付苑森53万元,苑森放弃其余赔偿款及利息。故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共计赔偿苑森735000元,被告全庆云赔偿苑森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11)涿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年10月30日的执行和解协议笔录、本院被执行人交纳案款收据三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全庆云雇用苑森在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综合楼工地干活期间受伤,经法院判决被告全庆云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将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被告全庆云,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履行了判决,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因苑森在被告全庆云雇用期间受伤,被告全庆云作为雇主承担劳动保护失责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将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被告全庆云,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赔偿款7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及被告全庆云共计赔偿苑森755000元,原告应承担30%,计226500元,被告应承担70%,计528500元。故被告应偿付原告赔偿款735000-226500元=50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赔偿款50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5元由原告涿鹿县永安医院负担371元,被告全庆云负担9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李俊婷人民陪审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