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刘德强、张占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刘德强,张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刘德强。被执行人张占岭本院在执行王爱国与刘德强、张占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执字第00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桂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相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