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保忠、王桂连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忠。被执行人王桂连。(系张保忠之妻)。被执行人肖艳勇。被执行人韩翠芹。(系肖艳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04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保忠、王桂连、肖艳勇、韩翠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租金2093962.95元及违约金83758元。合计2177720.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2111元和执行费24177元。但被执行人张保忠、王桂连、肖艳勇、韩翠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保忠、王桂连、肖艳勇、韩翠芹的银行存款22141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21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