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