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雪明与梁亮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56-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明,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亮,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6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雪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664.36元。被执行人梁亮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六十四元三角六分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亮应当负担的鉴定费二千一百七十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零八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百五十三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小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