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