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文涛与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涛,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闫文涛,男,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洪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文涛与陕西泰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闫文涛依据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3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1311.1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闫文涛所依据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3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文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