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谈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妮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