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永军与柳草明、吕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军,柳草明,吕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军。被执行人柳草明。被执行人吕子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永军与被执行人柳草明、吕子亮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471236.5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照华 微信公众号“”